台灣美容醫學產業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為有效推展會務諮商功能,特設立以下功能委員會,包含:公共事務委員會、學術委員會、產業發展委員會、會務拓展委員會、法務倫理委員會、組織革新委員會等。
委員會設立及其組織規則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。
各委員會功能任務如下:
各委員會功能任務若有重疊之處,應本於合作互助之精神協調辦理之。
各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一到三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。各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八人,委員甄選方式如下:
委員會主任委員將委員人選提報給理事長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其任期皆為一年一聘。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補聘之。
各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。無故連續二次缺席委員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各委員會之會議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經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,才能執行。
各委員會提案作業流程如下列:
各委員主委應於每次學會理監事會議時,報告該委員會之過去三個月工作成效及未來三個月之工作計畫。主委因故無法出席時,應委任副主委或其他委員代理報告之。
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規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